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东绕城高速公路连江段征地拆迁指挥部与被告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州东绕城高速公路连江段征地拆迁指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原告福州东绕城高速公路连江段征地拆迁指挥部与被告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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