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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被告王**欠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升诉被告王**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7年7月,被告以到外地做生意为由,向我借款3万元,2008年4月28日向我出具欠条一张。后经我多次讨要未偿还。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是王**于2008年4月28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款3万元的欠条一张。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欠条属实,但欠款已归还,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已做生意为由借原告现金30000元,后于2008年4月28日,被告王**向原告补打了“今欠到李**叁万元整”的欠条一张。双方对该欠条无异议。庭审时被告称,该款已于2006年8、9月份还给原告,但未对此主张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经查原告依据被告为其出具真实有效的欠条,要求被告归还3万元欠款,其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所称此款已归还的抗辩意见,因无相关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30000元整。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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