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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刘**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诉被告刘**欠款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诉称,2008年8月30日被告以购房缺少资金为由向我借款3万元,并出借条一张,我多次向其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还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欠条是我写的,我已经还了原告12000元。现在我没有收入,没有钱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于2008年8月30日因购买房子需要钱向原告万**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万**出示欠条一份,内容为“我和晓*谈对象期间因买房子晓*拿出35000元,现在我和晓*分手,三天之间还他三万块钱。”后原告万**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未。庭审中被告提出已经还给原告万**12000元现金,原告也已认可。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原告主张被告还款的主张应予支持。但由于原告已自认被告已偿还12000元,故原告主张偿还欠款300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偿还原告欠款为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欠原告万**现金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万**。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50元,由原告万**承担275元,被告刘**承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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