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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崔**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郑**被告崔**欠款纠纷一案后,被告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判。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被告住所地在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崔**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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