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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陈**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朝珍诉称,2009年3月,我与被告口头协商为四个学生办理报考平顶**技术学院的相关事宜,我将80000元中介费汇入被告指定的银行卡;如办理不成,被告退还全部中介费。2009年3月26日,我将80000元中介费汇入被告的银行卡内。但至今被告没有按约定为四名学生报上名,已耽误了时间。要求被告退还80000元中介费。

被告辩称

被告陈**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原告与被告口头协商为四名学生办理报考平顶**技术学院的相关事宜。约定:原告支付给被告80000元中介费;如办理不成,被告退还全部中介费。2009年3月26日,原告如约将80000元中介费汇入被告的银行卡内。但被告未能按约为四名学生报名,现已错过报名时间。被告没有退还80000元中介费双方引起纠纷。

本院所确定的上述事实,有汇款凭证、收款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按约定支付了中介费,被告未能按约定为四名学生办理报名事宜,应当安约定退还8000元中介费。同时双方之间的中介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原告要求解除中介协议并返还中介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王**与被告陈**之间的中介协议。

二、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收取原告的中介费80000元。

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00元,计款2600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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