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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袁*第三人宋**、王**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袁*第三人宋**、王**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霍**、被告袁*及第三人宋**的委托代理人郑*,第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我因工作关系与王**认识,并通过王**与袁*认识。2006年3月18日,袁*因急需用钱向我借款50000元,我根据袁*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50000元转到袁*的妻子宋**的账户。后我多次要求袁*归还50000元借款,但其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欠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袁*辩称,我和宋**与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宋**收到的50000元钱是与王**有债务关系,通过转账,债务关系已经消灭。

第三人宋**的陈述意见同袁*的答辩意见。

第三人王**述称,原告徐**所诉属实,我和杨**比较熟悉,杨**与袁*熟悉,杨**说袁*能安排工作,当时,徐**急需安排工作,袁*说能给徐**安排到学校工作,需要50000元,徐**通过我的账户向宋**(袁*提供的收款账号)转款50000元,后徐**在物资宾馆请客吃饭,袁*在席间说今年下半年保证可以给徐**安排上班。以后的事我就不太清楚了。我与徐**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往来,我以前不欠宋**的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毕业后在第三人王**的店里打工,向王**说明想托人安排工作,王**的朋友杨**认识被告袁*。向袁*说明了徐**想找人帮忙安排工作,袁*答应为原告安排工作,但要求徐**给付人民币50000元,徐**同意后,袁*给杨**提供了其妻宋**的银行账号,要求把钱打到这个账号上,2006年3月18日,徐**用王**的中**银行账号给袁*提供的账号转款50000元。后徐**在物资宾馆请客,袁*在席间表示下半年一定让原告到学校去上班。原告至今没有安排好工作。另查明,袁*与宋**是夫妻关系。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转账凭条一份、证人证言、两份询问笔录及原、被告及第三人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和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就业是政府部门的职责,公民没有权利予以安置,所以原、被告之间安排工作的协议违犯法律规定,其约定应属无效;被告主张其收到的50000元钱是王**偿还宋**的欠款,因没有向法庭说明欠款理由,且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主张不能成立。所以被告收取原告的50000元,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75元,由被告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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