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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名杨诉赵忠杰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赵**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名杨诉称,被告从事个体运输,自2011年5月到2012年10月间,被告要求原告为其工程机械加装柴油,被告给付过部分油款,剩余86380元未付,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又给付20000元,尚欠66380元,被告重新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出了(当年)正月就给付。而被告未能兑现承诺,原告经催要为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66380元。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条一张的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被告欠原告油款数额属实,欠条上的签字也是被告所签。该欠款是被告与另一合伙人共同承揽工程时,使用机械设备所欠的,应由被告与其合伙人一并承担责任,不应由被告一人独自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因承包工程,所用的机械设备需用柴油,从原告处购买,拖欠部分油款,合计86380元。2014年1月被告给付原告油款20000元,剩余油款66380元给原告写下欠条。审理中,被告承认承诺过尽快偿还欠款,并称因工程款未能及时结算及与另一合伙人商议等,暂未及时付款。该欠款后经原告催要未果,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被告与他人合伙的证据。

上述事实由原告和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的行为,形成了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拖欠货款66380元,被告对此认可,但辩称是合伙的欠款,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对被告是否存在与他人合伙,被告缺少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其给付拖欠的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给付拖欠的货款663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给付原告刘**拖欠的货款66380元,于判决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元,由被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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