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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限公司诉上海**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天**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上海吴**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如下协议:

一、两被告共应支付原告货款338,961.4元,案件受理费8,726元、财产保全费3,092元,合计350,779.40元,两被告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向原告支付10万元,同年9月15日前支付5万元,同年10月10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100,779.40元于同年10月30日前支付;

二、原告上海天**限公司放弃要求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三、两被告如有一期未按时支付,两被告应按所欠全部货款的10%向原告上海天**限公司支付滞纳金;

四、本案双方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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