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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新区川新金属制品厂诉南通五**限公司加工欠款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新区川新金属制品厂诉被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通五建建设**公司于2005年8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上**新区川新金属制品厂加工款6,000元,在付款的同时原告上**新区川新金属制品厂将22,000元的发票开具给被告南通五建建设**公司;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666元,由原告上**新区川新金属制品厂、被告南通五建建设**公司各半负担,被告南通五建建设**公司负担部分于2005年8月25日前一并支付;

三、本案双方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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