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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王**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1)龙**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福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元,由上诉人高福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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