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学立与被告刘*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加油,共欠原告12360元,于2011年11月7日向原告出具12360元欠据。后来,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请求判决被告给付12360元油款。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加油多次,共欠原告12360元。2011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2360元欠据。后经原告索要多次,被告未予给付。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告所举由被告出具的欠条,本院调查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被告未付清原告油款,为原告出具欠据,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清偿买卖欠款,被告作为债务人亦有义务清偿。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1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给付原告高学立12360元油款,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