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原告董**与被告易帅军欠款纠纷一案,原告董**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易帅军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易帅军拥有的位于济南市的童装。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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