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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贾**与被告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09年6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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