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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4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2012年10月被告袁**承包原告农田5.96亩,双方约定承包费为每亩每年500元。被告承包后截止2014年8月被告共计拖欠原告承包费2980元。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拖延,原告遂具状本院要求被告偿付拖欠的承包费1790元。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归还原告黄**承包费29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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