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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青岛锦**有限公司、胶南市滨**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大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胶**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杻杭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谢雄心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深担任本案主审、代理审判员杨*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3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锦绣大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高军绪,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邓*,被上诉人杻杭村委的委托代理人高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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