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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桃林镇岳戈庄社区漩沟子经济联合社与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诸城市桃林镇岳戈庄社区漩沟子经济联合社与被告周**其他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诸城市桃林镇岳戈庄社区漩沟子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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