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洪**、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庭审中原告珠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陈**与广州市番**民委员会、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分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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