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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邓**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曾莎*与被申请人邓**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原审案件已由本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故申请再审人曾莎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曾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曾*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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