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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展有限公司与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于2015年9月15日以与被上诉人**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法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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