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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诉被告范**债务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范**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12月20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897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理拒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97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范**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0日,被告范**因做生意向原告杨**借款897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双方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所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该清偿。被告范**向原告杨**借款89700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该笔债务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范**应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借款897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9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3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3063元,由被告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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