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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李**债务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债务纠纷。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于建*因与被上诉人李**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法院(2008)新北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于**在送达调解书之日一次性付给被上诉人李*3000元。

二、上诉人于建*与被上诉人李*就此案互不再追究。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于**承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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