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债务纠纷。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于建*因与被上诉人李**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法院(2008)新北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于**在送达调解书之日一次性付给被上诉人李*3000元。
二、上诉人于建*与被上诉人李*就此案互不再追究。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于**承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