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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王*、魏**与张进债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王*、魏**与被告张进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王*、魏**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5年被告张*向原告借款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被告张*分别于同年1月5日、8月26日向原告魏**父母魏*、王*借款6万元、17万元,用于支付全额房款。2009年魏**与张*离婚时,被告张*在《离婚协议书》中进一步确认了该借款,并承诺2010年12月30日原告腾交房屋时被告一次性将该23万元借款归还给原告。但在2010年12月30日,被告张*未经原告同意,趁原告不在撬门而入,更换了房屋门锁,并责令小区物业禁止原告进入该小区,且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归还其借款。故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购房款23万元,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至判决执行之日。

被告辩称

被告张**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做答辩陈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魏**与被告张*于2009年9月29日经共同协商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魏**家人魏*、王*曾垫付房款23万余元,待女方及家人搬离时,男方一次性将上述房款支付给原告方,但在2010年12月30日,被告张*未经原告同意,现搬入该房居住,且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遂于2011年2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离婚协议书,证明离婚时原告魏**与被告张*约定在规定时间内被告张*偿还给原告魏**父母魏*、王*购房借款23万元。2、2005年被告张*借款向单位交集资款两份,证明该收据原件均在原告处保存,并证明原告魏*、王*出资152000元交被告用于缴款的收据,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质证。庭审调解,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欠款利息的请求,因被告未到庭,调解未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与被告张进于2009年9月29日已达成《离婚协议书》,双方应按协议履行义务,被告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现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归还借款,与法相悖,应及时偿还原告,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给付原告魏*、王*,依法需予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欠款利息,应予准许。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张*偿还原告魏*、王*23万元。

本案受理费4781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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