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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笼与刘*债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笼诉被告刘*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与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因承接工程,多次从自己处购水泥29吨,被告除给付部分款项外,尚欠3990元,被告于2009年4月3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0年10月份,原告索款时,被告支付500元,尚欠3490元经索要未果,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4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刘**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开办水泥经销门市部,被告因承包工程多次在原告处购水泥29吨,被告支付原告部分水泥款外,尚欠3990元未付。被告于2009年4月30日给原告出据欠条一份,该欠条内容为:“今欠军龙水泥款叁仟玖**(3990元),刘**4月30日号”。该欠款经原告索要,被告又支付原告500元,尚欠原告水泥款3490元经索要至今未付。原告遂于2011年5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审理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所提交欠条未进行质证,调解亦未进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购原告水泥欠款3490元属实,被告应及时偿还,长期拖欠于法无据。现原告诉请偿还欠款依法应予支持。故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立即支付原告李**欠款3490元人民币。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并自愿放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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