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和平与陕西**限公司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和平与**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和平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和平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61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