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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朱**、曹**债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朱**、曹**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朱**、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办服装店需资金,向其借款六万元。后二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但该款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

被告朱**承认所借原告款项属实,同意按法院生效判决偿还原告借款三万元。

被告曹**承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原告六万元属实,现同意偿还原告三万元,但辩称目前无经济能力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8年2月12日向原告借款六万元。后二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0年12月经(2010)西*一终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对于所欠原告款项,由二被告各半承担。2011年6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清偿婚前债务。庭审中,二被告均同意按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之事实,由其分别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但原、被告就履行期限未能达成一致,该案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2010)西*一终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告婚前所欠原告债务6万元,已经(2010)西*一终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故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被告即应以该判决书对原告债务负各半清偿之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周**借款3万元。

二、被告曹**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周**借款3万元。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朱**承担150元、被告曹**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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