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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与苗来瑞债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逯**与被告苗来瑞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及其委托代理人蔺武锐、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苗来瑞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3年8月,被告苗来瑞两次借其现金共计48200元,2010年2月,被告向其书面保证偿还借款本息6万元,于6月底前先还3万元。但被告至今未还其款,经多次索要无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苗来瑞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无陈述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逯**与被告苗来瑞系朋友关系。从2001年至2003年8月,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3万元,于2003年8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同年8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8200元。2008年2月,被告将以前借款本息算为5万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同年5月10日前还清。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又于2010年2月16日将借款本息算为6万元,以书面形式承诺偿还,但被告一直未予履行,原告无奈,提起诉讼。审理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未到庭应诉。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欠条、保证书,用以证明其与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在原告索要时,本应及时偿还,但被告将借款本息一并以欠款形式向原告出具欠条,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万元,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苗来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逯云明偿还欠款6万元。逾期履行,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苗来瑞负担,执行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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