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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徐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徐*债务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180元,退还原告118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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