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王某某、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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