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西**街道办事处石贬峪村第一村民小组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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