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31日作出的(1998)张*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1998年12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立案标的为6233.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8)张*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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