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翟勇诉齐清信交通事故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166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01)张**第21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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