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翟*与齐清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翟勇诉齐清信交通事故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166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01)张**第21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