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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独立与吴**、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独立与被执行人吴**、刘*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涟民一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吴**、刘*偿还刘独立借款191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至2014年5月23日止。二、被告刘*对被告吴**应给付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吴**追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吴**、刘*负担本案受理费4300元。被执行人吴**、刘*至今未履行义务,尚应承担债务195300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刘*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独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刘独立与被执行人吴**、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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