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石**与被执行人罗**、杨**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3)涟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告罗**、杨**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石**借款本金4.4万元。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罗**、杨**负担本案受理费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900元,财产保全费460元,共计1360元。被执行人罗**、杨**至今未履行义务,尚应承担债务45360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杨**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石**与被执行人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