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肖**、欧**洪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涟民一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肖**、欧**洪偿还李**本金19万元,利息9.12万元,共计28.12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肖**、欧**洪负担本案受理费5520元。被执行人肖**、欧**洪至今未履行义务。共计偿还债务286720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肖**、欧**洪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肖**、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