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公司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借贷纠纷一案,陕西**公证处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西证执字第7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公司某某支行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4258.51元,利息11000.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张*向申请执行人递交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067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按照还款计划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