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成**与冯**、李**、成银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成**、成**与冯**、李**、成银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云南**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的(2012)云高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成**、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4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3〕26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云南**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