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王**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一路信用社与张*、马*、陕西拓**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新证执字第11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一路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马*、陕西拓**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一路信用社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另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件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新执字第0029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