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陈坚实与蔡镇才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蔡镇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欠款人民币250000元及支付利息给陈坚实。权利人陈坚实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惠阳法执字第695号。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蔡镇才在中**行账户上有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蔡镇才在在中**行账户的银行存款以261060元为限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