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段**因与被申请人李**及一审第三人保山市**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民法院(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杨**、段**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表示因双方经云南省**民法院调解后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段**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杨**、段**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