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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段惠生与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段**因与被申请人李**及一审第三人保山市**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民法院(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杨**、段**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表示因双方经云南省**民法院调解后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段**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杨**、段**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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