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彭*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民法院作出的(2014)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8月20日,本院以法院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按上诉人提供的地址向其发送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976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4年8月22日,上诉人签收了该通知。但其未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彭*提起上诉后,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89760元。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按通知书的要求缴纳上诉费,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