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惠州市**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发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惠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发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惠阳法民一初字第3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惠州市**发总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返还土地转让款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从1996年6月2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150万元为本金,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给惠州市**有限公司。逾期,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惠州市**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2)惠阳法执字第197号。现上述判决项下的本金1500000元及全部利息已经合法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广东美**限公司。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惠阳法执字第19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广东美**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惠州市**发总公司名下有一宗面积为59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012年3月2日,本院于作出(2012)惠阳法执字第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2013年9月12日,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市建诚房地产与土地**公司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该所经现场评估后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人民币940.7万元。本院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评估报告书。申请执行人广东美**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对上述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将上述异议书转交惠州市建诚房地产与土地**公司进行复核。该公司经复核后于2013年12月24日重新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633.68万元。上述评估报告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评估后委托惠州市**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挂牌拍卖,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发总公司名下面积为59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评估价633.68万元为第一次拍卖底价委托惠州市**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挂牌拍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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