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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有限公司诉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2748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因市政府主持协调解决出让金与违约金责任,我公司同意政府协调,特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老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老河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44元,撤诉减半收取10022元,由原告老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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