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苏XX与被执行人王XX借贷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XX与被执行人王XX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0)莲民三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XX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苏XX与被执行人王XX于2013年6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本院将执行回的案款15000元发还申请人后,剩余5000元被执行人每月还款1100元直至还清。现本院已将执行回案款15000元发还申请人,申请人苏XX于2013年10月12日出具收条并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恢字第004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王XX如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申请人苏XX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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