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自贡市格**理文造纸有限公司、四川省自**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重庆**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自**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重**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