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龙县**有限公司、四川省自**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诉讼保全费4270元,合计9670元,由原告四川**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