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盐边县财通**任公司、四川省**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省**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盐边县财通**任公司、四川省**责任公司达成协议,原告自**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诉讼保全费2720元,合计6670元由原告四川**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