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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技有限公司诉盐边县**责任公司、四川省**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盐边县财通**任公司、四川省**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省**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盐边县财通**任公司、四川省**责任公司达成协议,原告自**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诉讼保全费2720元,合计6670元由原告四川**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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