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德**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钢**承德分公司、四川省自**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德**限公司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北钢**承德分公司价值158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德**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河**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价值15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