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限公司、四川省自**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四川**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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