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会理县**限公司、四川省**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省**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会理县**限公司、四川省**责任公司达成协议,原告四川省**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20元,减半收取11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00元,由原告四川**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