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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有限公司诉罗先刚、文**、唐*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公**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文**、唐*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扬,被告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苏公**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9月14日,被告罗**与江苏徐**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徐*租赁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形式向被告罗**出租徐*牌QY40K起重机一台(发动机号09040138178,车架号LXGCPA4099A006785),设备总价款为1360000万元。合同签订后,徐*租赁公司履行了合同项下设备的交付义务。但被告罗**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拖欠徐*租赁公司多起租金及逾期利息等未偿还。2012年9月28日,徐*租赁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告依据上述合同所享有的主债权以及合同从权利转让给原告。债权转让后,徐*租赁公司已将该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告。后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告罗**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任何款项。被告文**系被告罗**的配偶,该债务形成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唐*自愿为被告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罗**、文**给付原告欠款1464267元;给付原告违约金136000元;被告唐*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唐*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数额没有异议。2、对担保事实无异议,但是应当先由罗**承担责任,之后我再履行担保责任。

被告罗**、文**未行使抗辩权。

根据原告的诉称以及被告的辩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唐*应对被告罗**的债务向原告承担什么责任。2、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金1464267元、违约金136000元是否具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4日,江苏徐**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罗**(乙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I200909182),约定甲方根据乙方对出卖人和租赁设备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徐工牌QY40K汽车起重机,并出租赁乙方使用。该设备价款为136万元,租赁期限自正式交付之日起48个月,即48期,首个月付款日为2009年10月20日。乙方每月支付月租金30658元,租赁年利率为6.53%。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是,甲方有权采取系列一种或几种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要求乙方立即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2)、单方停止设备的运转;(3)、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设备,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68000元)不予返还;(4)、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在不影响乙方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转让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并通知乙方,但无需获得一方的同意。

2012年11月21日,原告江苏**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罗**(乙方)、唐*(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双方确认了债权转让事宜,丙方为乙方履行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并就债务偿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各方共同确认,截止到2012年11月21日,乙方拖欠甲方租金450035元、逾期利息52362元。尚未到期租金831945元。以上共计1334342元。乙方违约金68000元,现甲方免除乙方全部违约金。二、款项偿还方式1、截止2012年11月21日,乙方拖欠甲方欠款共计502397元,按年利率10%计算至2013年12月21日,欠款本金及利息为561010元,乙方于2013年12月22日支付15万元。剩余411010元,按年利率10%计算至2014年12月21日,欠款本金及利息为452111元,乙方于2014年12月22日支付15万元。剩余302111元,按年利率10%计算至2015年12月21日,欠款本金及利息为332322元,乙方于2016年1月22日支付完毕。2、尚未到期租金37期,每期22485元,共计831945元,自2012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20日,按原《融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3、如一方任何一期逾期,则甲方不放弃违约金68000元,乙方仍应将该款项支付甲方。4、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原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自动冲抵最后一月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多余部分在租赁期结束后退还乙丙方。三、乙方保证按照第二条“款项偿还方式”的约定支付款项,不得违约,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的一种或几种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如乙方任何一起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视为全部款项到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付清本协议确定的包括到期、未到期的全部款项1464267元及违约金68000元,共计1532267元。2、解除本协议,收回租赁设备。乙方原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3、乙方如没有按照本息一履行支付义务,作为处罚,应按照设备总款的10%支付违约金。4、……。四、丙方为乙方履行本协议及原《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还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另查明,被告罗**与被告文小琼系夫妻关系,被告罗**与江苏徐**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原告江苏公**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文**、唐*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理由如下:第一,被告罗**与江苏徐**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江苏徐**有限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提供租赁物的义务,被告罗**未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第二,被告文**与罗**系夫妻关系,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文**为该笔债务的共同还款责任人。第三,被告唐*系该融资租赁合同的保证人,依约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还款协议书》中未约定保证范围。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被告唐*应对被告罗**涉案合同产生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第四,江苏徐**有限公司将涉案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江苏公**有限公司,且已经通知了债务人即本案的被告,该债权债务转让依法成立并生效。因此,被告罗**、文**、唐*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

二、关于被告应当给付的租金数额。《还款协议书》中对于被告应当给付的租金,双方进行了确认,即450035元+831945元u003d1281980元。故,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租金1281980元。

三、关于原告江苏公**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未完全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以及其重新与原告达成还款书后,仍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具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原、被告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约定,被告罗*刚如未按照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原交纳的履约保证金(68000元)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但因本案在确认违约金时已兼顾了处罚性的原则,如果再次扣除该履约保证金,存在重复计算违约金,并加重被告负担的情形,因此,该履约保证金应当作为被告已付租金,从所欠租金中予以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罗**、文**给付原告租金1213980元、违约金136000元。

二、被告唐*对被告罗**、文**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19202元,减半收取9601元,由被告唐*、文**、唐*连带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建行**安支行,账号为:32×××02。)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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